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为加快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权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将严重违反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信管理对象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失信管理的证据采集、决定告知、信息变更、措施解除核查等工作,将信息通报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及时在网上发布失信管理对象相关信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将结果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实现职能部门相互协作,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立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制科室、办公室、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调度、数据汇总等日常工作。各执法队建立联络人制度,专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失信工作的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本着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对失信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使其各领域受限。建立健全异议申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为失信管理对象: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三)六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之规定,应当纳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对被公布列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在失信管理对象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业务培训;
(三)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建设、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通过执法信息共享、行政处罚抄告等手段,密切部门间联系,增强协作配合,对失信主体的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贷款融资、评先评优等予以依法限制。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失信惩戒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通过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管理所需证据采集工作。证据采集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认定事实情况清晰、证据确凿的失信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失信管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三)被认定为失信管理对象的失信主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本级信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收到信息通报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按职责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失信管理对象名单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抄告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收到更正或者变更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进行修改或者移除。
(五)被列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失信管理解除申请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注销条件的,通报本级信用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对象的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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