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435 交罚罚决字〔2026〕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程某雷 | 身份证件号 | 13042819981218**** | |
住址 | 邯郸市肥乡区毛演堡乡林寨村161号 | 联系电话 | 1502804**** | |||
单位 | 名称 | / | ||||
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 年 1 月 21 日 19 时 29 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 曲周县水榭花都小区西门门口处执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程某雷驾驶冀 D993Z5 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有乘客 1 人,从邯郸市曲周县凤凰城-北门到邯郸市曲周县水榭花都,程某雷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4.7 元车费。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核实在此之前,程某雷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曲周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130020100127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周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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