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435 交罚罚决字〔2025〕12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邢某程 | 身份证件号 | 13042519930402**** | |
住址 | 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9号内3号 | 联系电话 | 1753100**** | |||
单位 | 名称 | / | ||||
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28 日 19 时 28 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曲周县水榭花都小区北门门口处执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邢某程驾驶冀DDJ0715智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接单,载有乘客1人,从左岸春雨-东门到水榭花都-北门,邢某程通过滴滴出行收取 7.2 元车费。调查核实在此之前,邢某程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曲周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130020100127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周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网站首页
走进曲周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招商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