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435 交罚罚决字〔2025〕12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张某鹏 | 身份证件号 | 13042919900513**** | |
住址 | 邯郸市永年县曲陌乡故城村九区 27 号 | 联系电话 | 1570310**** | |||
单位 | 名称 | / | ||||
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 时 53 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曲周县中央华府小区门口处进行日常巡查时,经查,张某鹏驾驶冀 DJ30U3 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花小猪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载有乘客 1 人,从曲周县医院-东侧到万祥英伦公馆-东门, 张某鹏通过花小猪平台收取 4.08 元车费。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张某鹏所驾驶的冀 DJ30U3 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属于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以上事实有照片资料,执法记录 仪记录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曲周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130020100127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周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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