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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陈**
类型:
投诉
来信时间:
2026-06-30
信件标题:
法律适用不当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长:
您好!
我是一名人民群众,也是咱们曲周县营商环境的一名关注者。今日致信,并非为了个人私利纠缠不休,而是因近期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行政执法困惑,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曲周县良好的法治形象和市场秩序。
一、 事情原委
2026年5月23日,我在拼多多平台“途胜骑行”店铺(经营者:曲周县鑫思远机车配件厂)购买了一款手机支架(订单号:260523-436564160140321),花费21.90元。收到货后我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外包装、标签、生产日期及厂名厂址,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作为消费者,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疃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要求退赔并查处违法行为。然而,2026年6月29日收到的办结反馈却让我深感意外和不解。反馈称:“商家系管理疏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主观故意……货值小、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
二、 我的困惑与诉求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我认为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不当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以“主观故意”作为立案门槛,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三无产品”本身就是客观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依据客观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而非探究商家内心是否“故意”。若只要商家声称是“疏忽”就能免责,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将形同虚设,任何违规者都可以用“疏忽”来逃避监管。
以“货值小、危害不大”为由不予立案,属于履职懈怠。
虽然涉案金额仅为21.90元,但“勿以恶小而为之”。市场监管的职责在于防微杜渐。如果因为货值小就不予立案,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是对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漠视。这种“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看似是体谅小微商户,实则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守法经营者吃亏,让违法者心存侥幸。
三、 恳请事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一名希望曲周发展越来越好的公民,我恳请县长您能关注此案,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重新审视该案,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对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规范执法流程: 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杜绝以“主观无故意”“货值小”等非法定理由推诿塞责,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相信,在您的领导下,曲周县的市场监管工作一定能更加规范、高效,真正成为让消费者放心、让投资者信心的热土。
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办理情况: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留言人,您好!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该厂对商品外包装、标签、生产日期及厂名厂址等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涉事现场的产品均已按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规范标注。经调解,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时间:
2026-07-03
回复单位:
曲周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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